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
(二)本計畫整體執行之管控、評核及成效檢討。
(三)本計畫網站之規劃、建置及維運。
(四)穩定就業津貼之轉撥。
四、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分署所屬就業中心與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宣導、執行、審查、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穩定就業津貼與訓練指導費申請之受理及核發。
(三)本計畫網站之資料登錄。
(四)雇主資格、薪資福利、訓練計畫內容及考核機制完整性之確認。
(五)本計畫專案就業媒合活動、單一或聯合徵才活動、專人就業媒合服務之辦理,及媒合後就業情形之追蹤。
(六)職前訓練之辦理。
六、青年經依前點規定媒合就業,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者,得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至本計畫網站申請穩定就業津貼。
前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青年已領取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不得重複領取穩定就業津貼。
七、依前點規定申請穩定就業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至本計畫網站提出: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四)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所定文件不全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一、雇主應自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日與離職退保日起十五日內,至本計畫網站登錄青年錄訓、結訓、離訓及退訓等資料。
前點訓練計畫經核定後,雇主有變更訓練地點、職場導師名單或訓練時程之必要者,應於辦理訓練三個工作日前,至本計畫網站填報,並報經分署核定後,始得變更;有變更訓練計畫其他事項之必要者,應於辦理訓練十四日前,至本計畫網站填報,並經分署核定後,始得變更。但因不可抗力事由,致須臨時變更訓練計畫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報請分署核定變更訓練計畫者,應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申請表載明事項一併檢附青年同意書。
十二、第十點訓練計畫經核定後,雇主應依核定計畫內容辦理,並要求職場導師辦理下列事項:
(一)按月評量工作崗位訓練雙週誌。
(二)於青年結訓日起三十日內,至本計畫網站填寫學習成效。
職場導師及青年參加本署或分署辦理與本方案有關之講習或活動,雇主應給予公假。
十六、依前點規定申請訓練指導費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或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至本計畫網站提出:
(一)本計畫網站之青年清冊及工作崗位訓練雙週誌。
(二)最近一期青年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三)訓練成果考核報告表。
(四)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已於本計畫網站登錄國內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訊,且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
雇主第一年辦理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未滿二個月者,該年度得免附前項第三款所定訓練成果考核報告表。
第一項所定文件不全者,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十八、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核發穩定就業津貼;已核發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二)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規避、妨礙、拒絕本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前點規定所為之實地查核、電話抽查、郵寄問卷或相關資料之查對等。
(四)違反本方案進修規定,經教育部認定。
(五)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前項第四款不予核發期間,依教育部認定青年違反本方案進修規定之期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