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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17,2023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實習處 發佈人 | 技能檢定組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取得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甲、乙、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之原住民
第三條 本辦法相關獎勵之受理、審查及核撥經費事項,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
  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第五條 前條之獎勵每人每一等級以一次為限,單一級者亦同。
第六條 申請人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請同學將資料寄到戶籍所在縣市政府的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
  一、申請表。
  二、證照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金融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四、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應確實審查相關證明書件,並驗證原住民身分及技術士證;經驗證不符者,予以退件。
第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經費核撥。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 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修 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表單網址:新北市政府原住民行政局網站  https://www.ipb.ntpc.gov.tw/uploadfiles/annex/20220429164349_1.odt )